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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法院公开宣判4件毒品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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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1-6-2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城事猎人 于 2021-6-26 09:52 编辑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下午,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某贩卖毒品罪等4起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全市机关干部、村社区群众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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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此次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开集中宣判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宣判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派员到场参加宣判。参与宣判的4起案件涉及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恩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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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旁听

在公开宣判当天,

恩平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

介绍了其中3件

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案件


案例一养鹅场、移动的汽车成容留吸毒场所

被告人陈某明分别于2020年3月的一天、12月4日和7日,三次在他位于恩平市沙湖镇伍边村大鹰脚山下承包的养鹅场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三次,被告人周某豪于2020年2月的一天驾驶小汽车到恩平市君堂镇大坑水库边容留莫某等7人在他车上吸食毒品。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以“埋雷”方式多次贩卖毒品

被告人龚某于2020年8月10日12时许,通过微信联系贩卖毒品,将毒品放置在恩平市圣堂镇龙塘村民委员会湴塘村村口的一棵龙眼树下,由唐某到此地取毒品完成交易。法庭调查查明,从2020年4月到9月,龚某先后以类似手法贩卖毒品25次,获利约2000元。龚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八旬老人贩毒 只为“还人情”

被告人冯某芳年过八旬,犯案前为独居老人,与上述被告人龚某同村。2020年8月24日,吸毒人员谢某微信支付200元给龚某购买“冰毒”,龚某将毒品拿到被告人冯某芳位于恩平市圣堂镇站前巷的住处附近的树头放着,并叫她取出毒品后再交给谢某,同时,龚某告知谢某到冯某芳家取毒品。当天下午两点左右,谢某来到冯某芳住处并隔着窗户取走毒品。冯某芳归案后主动交代,她之所以帮助龚某贩卖毒品,仅仅是因为生病期间,龚某曾帮助她购买过药,为还人情“不明就里”犯了法。冯某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属于从犯,法院综合量刑情节决定对她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涉及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新特点趋势比较明显,上述案件呈现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传统的出租屋容留吸毒转向私家小汽车、乡村偏僻房屋、旅游地产等较为隐秘和禁毒治理“盲点”的流动空间,二是由筹措毒资诈骗老人转向利用老人生活需求或借助老人降低违法代价的方式实施涉毒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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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法官到被告人冯某芳家调查

承办法官对此分析,诸如利用小汽车、船等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这些较易逃离的移动式“场所”,从法律上来讲,依然可以认定具有容留吸毒所需要的场所特质。另外,社会独居老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生活或情感需要给了涉毒人员可趁之机,本质上是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客观现象,其目的是降低违法犯罪代价。无论涉毒人员手段多么高明,总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势头的决心,是不会改变的。


来源——恩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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