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江门日报恩平站 于 2014-9-23 11:52 编辑
倘若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谋取私利,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恩平市原副市长陈培根就因此“栽了跟头”。 据悉,陈培根在负责恩平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嫌受贿的问题是省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2013年1月,省纪委将陈培根涉嫌受贿问题移交给江门市纪委处理。2013年3月,江门市纪委对陈培根展开调查。同年3月14日,江门市检察院对陈培根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同年4月23日,陈培根的家属代其向办案机关上缴人民币31.75万元。 近日,江门中院一审判决陈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陈培根所退赃款18.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领导实施国企改制期间受贿 2003年至2004年期间,恩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国有制改制,时任恩平市副市长、分管工业的陈培根领导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江门市检察院指控陈培根多次受贿行为的发生时间,均在2003年至2004年这一时间段内。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恩平市熊猫水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汝胜(另案处理,本报8月6日A08版曾报道)、谭某某(另案处理)在陈培根的家中送给陈人民币10万元,表示想收购某公司,希望他能多关照。何汝胜在庭审中证实,在收受10万元后,陈培根在批示转制方案时设置了一些有利于其所在公司的条件及一些加分条件,使得他们成功收购了某公司。 下属为其子购车“埋单” 2004年12月,陈培根想为儿子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16.75万元的家用轿车,恩平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培根的关照,前后三次为陈培根支付购车款8.75万元。 李某某在庭审中证实,因为陈培根是其主管领导,其想在工作上得到他的关照,所以帮他支付购车款。李某某表示,他在三方面得到了陈培根的关照:一是工作上得到肯定,少批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很多职工的社保工作比较难解决,当时陈培根分管劳动和社保工作,得到了他的支持,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得到较好解决,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也能体现其在工作岗位上的成绩和能力;三是希望陈培根有机会将其安排到更好的工作部门和职位上去。 法院不认定其自首 陈培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在恩平某公司改制过程中所投一票是正确的,没有利益输送,对购车款的事实则表示不完全清楚。 陈培根的辩护人提出,陈培根在2013年3月12日主动到江门市纪委将自己涉案的受贿事情如实向纪委交待清楚,且陈培根在江门市检察院的讯问供述没有任何反复,供述一直十分稳定,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应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陈培根到案后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培根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清全部赃款,而且还有超额退赃的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根据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陈培根受贿10万元的事实系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情形下发现,而非被告人陈培根自动投案,其后在检察机关交代的8.75万元受贿事实亦系同种罪行。为此,被告人陈培根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不构成自首,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培根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江门中院认为,陈培根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陈培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培根的家属能够积极代其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江门中院一审判决陈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陈培根所退赃款18.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的其余款项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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