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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失火,追究谁!恩平快速处置一起森林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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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5-3-3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4日17时40分,恩平市大田镇朗北村发生森林火情。

接报后,恩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现场调度,一线指挥,迅速组织扑救。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大队和江门、新会、开平、台山、鹤山等6支专业队及各镇半专业队,武警,消防救援等力量支援,合力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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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1时许,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村民烧杂引起。目前,失火嫌疑人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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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

凡实名举报在各自镇(街)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举报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相应确定。

奖励范围

在恩平市森林特别防护期和高火险期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非生产性用火,如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
2.生产性用火,如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林区故意纵火行为;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农事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切记不私自开展焚烧秸秆、田埂草、荒燎堰和农作物废弃物。确有农事用火需求的农户,须向当地村委会或相关部门报备。


值清明时节
呼吁广大市民
倡导文明祭祀方式
″鲜花代纸钱,礼炮换鞭炮″
严禁违规用火





来源: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恩平市融媒体中心、恩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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