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恩平论坛

搜索
查看: 258|回复: 0

恩平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报告造假?生态环境部门严查!

[复制链接]
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3-11-2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测数据质量是数据检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有效支撑。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以下简称“恩平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成功查处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10月中旬,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中心在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内上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进行例行抽查时,发现恩平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上传至系统的视频内容与检测报告结果之间存在冲突,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可能,遂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恩平分局进行核查。

接到线索后,恩平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核查。检查时,该检验机构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相关检测视频,比对检验报告的相关数据,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该检验机构在今年8月17日和8月22日对两部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排气管处可见明显黑烟,但该检验机构仍然对两部机动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涉嫌检测报告造假。

报告中的外观检验部分“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检测机构勾选了“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部分,检测结果勾选了“合格”。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检验机构应该判定两部机动车外观检验不合格,排放检验不合格。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裁量标准,恩平分局拟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2.12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机动车检测类企业要提高法律素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依法提供精准、科学、真实的检测数据。

下一步,恩平分局将不断加大对机动车检测等检测企业的抽查力度,开展检测企业专项执法,对检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发现一宗打击一宗。此外,恩平分局将在全面贯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处罚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力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江门生态环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论坛精品话题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QQ| 手机触控版|Archiver| 恩平生活网 |网站地图

GMT+8, 2024-12-28 11:18 , Processed in 0.165536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Copyright © 2005-2020 恩平市易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粤ICP备19026780号-4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