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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了,温情执行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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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发表于 2022-5-1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恩平法院妥善执行化解了一起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一位母亲终于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儿子。


2020年12月,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协议二人的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均可行使探望儿女的权利。后因章女士以未能探望儿子,要求行使探望权为由将李先生诉讼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后,案件承办人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对其父或母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将对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法院也无法将鲜活的孩子作为执行标的或对象强行交付申请执行人。因此执行法官另辟途径,从情理和法理进行引导被执行人家属,要求双方管控分歧,换位思考,不应将成年人的矛盾暴露在未成年人面前,最终被执行人家属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约定时间由申请人探望子女。5月7日,申请人来到法院,称被执行人家属已同意其探望儿子,对人民法院促成案件和解的工作表示感谢,并送上了感谢信。

探望权纠纷案件“易判难执”,探望是离异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之间自然情感交流的需求,也是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探望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因牵涉到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强制执行虽然案件执结能一时解决问题,但长远来看矛盾隐患仍在,不利于社会稳定或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本案从情、法、理三个方面善意的执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作为法院在办理类似纠纷案件中,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坚守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执法应秉承善意、文明,让执行充满温情。


法官说法

离婚虽然可以解除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但对子女而言,父或母的爱都是缺一不可的,作为父或母不应将离婚不幸让子女因缺位的爱遭受折磨或不幸,应保障父或母探望权的行使,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效弥合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在身心健康方面的二次伤害。


来源:恩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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