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17年6个月,跨省转移贩卖18公斤毒品案判了!
为坚决遏制毒品蔓延趋势,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近日,恩平法院一审对一起跨省转移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对11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五名被告人的刑期在10年以上,最长刑期达17年6个月。该案涉及跨省贩卖、转移毒品,涉案人员多,涉案毒品数量大。2019年4月,孔某壮、赵某强(另案处理)二人将他们在山东省制造的18公斤毒品氯胺酮藏匿于小车的四扇车门内并运输到恩平市伺机贩卖,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孔某壮联系冯某宁后将小车直接驶入冯某宁位于恩平市东成镇金坑村的家里,完成拆御后装入一个旅行袋,并用小车运走。
2019年10月,冯某宁从孔某壮处一次购买500克的毒品氯胺酮,并多次贩卖给被告人郑某龙。2019年5月初至今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分多次从孔某壮处购买毒品氯胺酮合共2982克,然后转手贩卖。2020年3月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宁又窝藏并分多次贩卖王某和郑某强两人共1300克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孔某壮得知王某被抓后,立即叫被告人郑某强将王某保管在被告人彭某进处的毒品氯胺酮转移到冯某宁处。2020年4月至6月初,被告人张某锋两次代孔某壮收取毒资合共95000元保管窝藏。保管窝藏期间被告人张某锋得知上述款项系贩卖毒品所得,仍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和上缴。2020年6月24日,冯某宁归案后上述毒品剩余净重772.16克。
指认制毒现场
据统计,被告人冯某宁共贩卖毒品氯胺酮1800克;被告人郑某强共贩卖毒品氯胺酮1260克、被告人张某龙共贩卖毒品氯胺酮3031.63克;被告人王某共贩卖毒品氯胺酮1700克;被告人彭某进共贩卖毒品氯胺酮1850克;被告人张某庆共贩卖16次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郑某龙共贩卖4次毒品氯胺酮;被告人吴某信共贩卖八次毒品氯胺酮。
恩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宁、郑某强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又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锋无视国家法律,为犯罪分子窝藏毒赃,情节严重。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冯某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其同时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郑某强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彭某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其余六名被告人获刑期四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扣押的相关涉案财物以及部分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恩平法院对毒品案件的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的依法从严惩处,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
来源:恩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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